近日,蒙山縣檢察院對被告人何某軍以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,經(jīng)法院審理,判處被告人何某軍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3萬元。
案情回顧
2021年9月底到10月底,被告人何某軍為獲取李某某承諾的利益報酬,明知是跨境網(wǎng)絡賭博、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所得,仍同意使用其名下銀行卡接收錢款,并按照李某某指示將收到的錢款分批次轉賬到指定的銀行賬戶,金額達590多萬元,從中獲利17000元。
檢察機關經(jīng)審查認為,被告人何某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,且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,因其坦白且認罪認罰、退出全部違法所得、賠償被害人部分經(jīng)濟損失,具有依法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法院審理后最終作出上述判決。
檢察官提醒
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出借、出售、出租給他人,并幫助其收款、轉賬,就能輕松獲得高額的“好處費”,這種輕松的賺錢方式,其實就是為電信詐騙團伙、網(wǎng)絡賭博團伙轉移違法犯罪所得。檢察官提醒,賺錢方式千萬種,唯有合法第一種。市民朋友切勿輕信輕松就能賺到錢的“好工作”,不要為了獲取所謂的高額回報,將自己的銀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寶等提供給犯罪分子并幫助他們提取、轉移違法犯罪資金,否則等待自己的將是冰冷的鐵窗生活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(chǎn)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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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02-07“一尺”特殊的公訴席擺